《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非法捕殺野生動物或破壞其棲息地。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和機關檢舉或者控告違反本法的行為。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機關對舉報或者投訴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壹條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野生動物保護及其相關活動。
本法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意義的野生動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5頁)
陸生野生動物的價值。
本法所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包括卵)、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國家保護依法從事野生動物科學研究、人工繁殖和其他保護及相關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國家實行保護優先、規範利用、嚴格管理的方針,鼓勵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培養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第五條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規劃和措施,將野生動物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和誌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野生動物保護活動,支持野生動物保護公益事業。
本法所稱野生動物棲息地,是指野生動物種群生活和繁衍的重要區域。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非法捕殺野生動物或破壞其棲息地。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和機關檢舉或者控告違反本法的行為。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機關對舉報或者投訴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七條國務院林業草原[1],漁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陸生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內陸野生動物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誌願者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知識保護宣傳活動。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野生動物保護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在野生動物保護和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