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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還有壹個名稱,壹個是非訴訟執行,另壹個是訴訟執行。訴訟執行是法院的生效判決,而這裏的強制執行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壹些具體行為,不是訴訟執行的壹個結果,不是生效的裁判文書,所以是非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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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有時法院會允許自我執行的權力。那麽申請法院行政強制執行的適用條件有四個:1。申請人是未被依法賦予自行執行權或者被允許同時申請執行的行政機關。2.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復議也不提起訴訟,當然在此期間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3.當然,非常明顯的是,當事人沒有履行有效的行政認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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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要註意。在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行政機關應向當事人發送催告書,督促其自覺執行行政決定。催告通知書送達10天後當事人仍不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強制執行前還有10天的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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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麽申請也有相關規定。申請期限為法定行政救濟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即六個月屆滿後三個月內。在此期間,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另壹個需要註意的是申請材料。分別是申請執行書、行政判決書和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且要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註意行政機關的催告書,以及申請強制執行的標的物等壹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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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三分。受理這個地方有三點需要註意,與管轄法院有關。原則上由申請人所在地基層法院管轄。這是基於就近和方便原則的規則。當然,因為申請強制執行時法院要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所以隨意是當事人所在地的法院。其次,如果執行標的是不動產,則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法院管轄,這也是為了方便。另壹個例外是,如果基層法院認為難以執行,可以向上級法院反映情況,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執行。最後,上級法院可以決定執行,也可以由下級人民法院決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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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法院開始受理了。受理原則是法院應在收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申請後5日內受理,這是有時間限制的。另壹個重要問題是行政機關不同意法院不予受理的決定,因此有關行政機關可以在15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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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裁定形式審查的相關內容為書面審查,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作出執行裁定。基本上只看材料,包括行政機關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法院是否有相關管轄權,以及材料是否存在明顯缺陷,或與事實不符,或損害被執行人的法律地位,即明顯違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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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形式審查發現明顯違法行為時,轉為實質審查,應當聽取被執行人和行政機關的意見,由法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裁決不予執行時,應當說明理由並在5日內將結果送達行政機關。此時,如果行政機關仍有異議,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再次申請復議,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