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縣移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庫區移民及後期扶持的組織、管理和實施。
庫區鄉(鎮)人民政府、村(街道)人民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移民後期扶持的組織、管理和實施。
自治縣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重視和支持移民的安置和扶持工作,並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相互配合。第二章移民安置和管理第八條在自治縣建設水電站,必須編制移民安置規劃。移民安置規劃應當經自治縣批準,並報上級國家機關批準。
移民安置規劃應包括淹沒補償、移民補助和後期生產生活的支持,應具有前瞻性和發展空間,並預算相應的移民資金,確保庫區移民得到應有的補償和支持。第九條水庫移民應當按照移民安置規劃進行,並按期完成任務。安置工作完成後,應當驗收。第十條自治縣堅持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分類安置的原則,根據庫區剩余資源和環境容量,制定並實施移民安置規劃,妥善安置庫區移民。第十壹條電站業主和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移民安置計劃,按時足額撥付移民安置資金,確保庫區移民及時合理安置。第十二條自治縣通過縣內就地安置、異地安置和縣外搬遷等方式安置庫區移民。第十三條按照移民安置規劃必須搬遷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統壹組織搬遷。補償安置條件落實後,移民不得借故拒絕搬遷或拖延搬遷。已經遷出或者異地安置的移民,擅自返回的,不予安置。移民房屋搬遷按補償標準支付,超建部分費用自行承擔。第十四條安置地點經上級國家機關協調落實後,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安置,並與遷入地人民政府協商,辦理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和戶口登記手續。發展初期的生活,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貼。第十五條自治縣安置點內的土地,由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明確土地使用手續,並落實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土地使用證。移民安置區內屬於移民個人的房屋、果樹、樹木可以依法繼承、贈與或者抵押、轉讓。第十六條自願到本縣庫區外投親靠友或自行聯系移民安置的,由自治縣移民安置主管部門與其協商同意,辦理有關手續並按規定發給安置補助費。第十七條庫區剩余土地和其他資源,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按照統壹規劃、有序開發的原則進行整理。
就地安置移民的生活補助費,按照國家規定發放。第十八條電站所有者擅自超過水庫正常水位、超過設計洪水標準,對耕地、農作物、水利、道路、房屋等造成損害的。,電站所有者應及時安排資金並負責恢復改善或補償。第十九條耕地較少或富余資源較多的庫區被淹沒或征用的移民,經國家壹次性補償,或扶持有固定生活來源,生活水平穩步恢復並達到當地中上水平的移民,以及經核實的庫區其他動態人口,不得作為移民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