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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瑤族自治縣水電站庫區移民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做好水電站庫區(以下簡稱庫區)移民安置工作,促進庫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制定本條例。 《大化瑤族自治縣自治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大化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庫區移民安置實際。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水庫移民,是指經上級國家機關批準作為移民安置對象的水電站庫區淹沒區、工程建設區和受影響區的人口。本條例適用於自治縣內大、中、小型水電站的移民安置、開發、建設和管理。第三條庫區移民依法獲得淹沒補償、安置補助和後期生產生活扶持,享受國家和自治區對貧困地區的相關優惠政策。第四條自治縣庫區移民堅持國家扶持、政策優惠、各方扶持、自力更生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的關系,實行開發式移民方針,把移民安置與水庫建設、資源開發、水土保持、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相結合,通過多種形式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生活達到或超過全縣平均水平。第五條在自治縣建設水電站,電站所有者應當妥善處理電站工程與移民利益的關系,將電站工程與庫區移民安置和發展相結合,積極支持庫區移民安置和發展,促進庫區經濟和各項事業的發展。第六條自治縣水電站業主應當照顧庫區移民的利益和當地移民的生產生活。第七條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領導縣內水電站水庫移民和水庫開發建設工作。

自治縣移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庫區移民及後期扶持的組織、管理和實施。

庫區鄉(鎮)人民政府、村(街道)人民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移民後期扶持的組織、管理和實施。

自治縣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重視和支持移民的安置和扶持工作,並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相互配合。第二章移民安置和管理第八條在自治縣建設水電站,必須編制移民安置規劃。移民安置規劃應當經自治縣批準,並報上級國家機關批準。

移民安置規劃應包括淹沒補償、移民補助和後期生產生活的支持,應具有前瞻性和發展空間,並預算相應的移民資金,確保庫區移民得到應有的補償和支持。第九條水庫移民應當按照移民安置規劃進行,並按期完成任務。安置工作完成後,應當驗收。第十條自治縣堅持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分類安置的原則,根據庫區剩余資源和環境容量,制定並實施移民安置規劃,妥善安置庫區移民。第十壹條電站業主和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移民安置計劃,按時足額撥付移民安置資金,確保庫區移民及時合理安置。第十二條自治縣通過縣內就地安置、異地安置和縣外搬遷等方式安置庫區移民。第十三條按照移民安置規劃必須搬遷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統壹組織搬遷。補償安置條件落實後,移民不得借故拒絕搬遷或拖延搬遷。已經遷出或者異地安置的移民,擅自返回的,不予安置。移民房屋搬遷按補償標準支付,超建部分費用自行承擔。第十四條安置地點經上級國家機關協調落實後,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安置,並與遷入地人民政府協商,辦理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和戶口登記手續。發展初期的生活,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貼。第十五條自治縣安置點內的土地,由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明確土地使用手續,並落實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土地使用證。移民安置區內屬於移民個人的房屋、果樹、樹木可以依法繼承、贈與或者抵押、轉讓。第十六條自願到本縣庫區外投親靠友或自行聯系移民安置的,由自治縣移民安置主管部門與其協商同意,辦理有關手續並按規定發給安置補助費。第十七條庫區剩余土地和其他資源,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按照統壹規劃、有序開發的原則進行整理。

就地安置移民的生活補助費,按照國家規定發放。第十八條電站所有者擅自超過水庫正常水位、超過設計洪水標準,對耕地、農作物、水利、道路、房屋等造成損害的。,電站所有者應及時安排資金並負責恢復改善或補償。第十九條耕地較少或富余資源較多的庫區被淹沒或征用的移民,經國家壹次性補償,或扶持有固定生活來源,生活水平穩步恢復並達到當地中上水平的移民,以及經核實的庫區其他動態人口,不得作為移民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