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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解讀:

1.根據本法相關規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證明建設工程符合城鄉規劃要求,準予進行建設的法律憑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開發建設的,屬於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不同階段和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施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開發建設的,應當首先立即下達停止違法建設行為通知書,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建設行為,防止違法建設給規劃實施帶來更多不利影響。

2.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建設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采取改正措施。“責令改正”不屬於行政處罰,而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采取的壹種行政措施。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

對於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應當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並予以行政處罰,但首先應當要求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不得讓違法狀態繼續存在。責令限期改正是指除要求違法行為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還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其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後果,恢復法律地位。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符合規劃的開發建設,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本法規定補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經建成的應當重建,使其符合城鄉規劃;經改造仍不能滿足城鄉規劃要求的,應當予以拆除。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工程造價5%以上5%以下的罰款。罰款的具體數額取決於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

3.限期拆除。違法建設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認不拆除將對城市規劃管理和實施產生嚴重影響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無條件拆除全部或者部分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4.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對於已經形成的違法建築,無法采取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但又無法拆除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決定沒收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不予補償。沒收的財產權利屬於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將對其使用作出其他安排。

如果建築物不能被沒收,如果它已經被出售,有關當事人的非法所得將被沒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在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的同時,處以工程造價0%以下的罰款。是否處以罰款以及罰款的具體數額取決於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

二、實踐中違法建設的情形較為復雜,有的可以通過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有些需要完全切除,有些需要部分切除;有些很難糾正或拆除,社會成本很高。如何懲罰他們需要綜合考慮。要嚴格執法,防止“以罰款代替沒收或拆除”,並根據實際情況區分不同情況。

但對違法建設的處罰必須堅持讓違法成本高、讓違法者無利可圖的原則,才能有效遏制違法建設,確保城鄉規劃順利實施,為城鎮發展提供良好的建設環境和秩序。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北京大學法律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