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縮寫,起源於美國,原指本世紀逐漸發展起來的各種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現已引申為世界各國通用的、遊離於民事訴訟制度之外的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或機制的總稱。這壹概念按其字面意義可以翻譯為“替代性(或選擇性、選擇性)糾紛解決”,按其實質意義可以翻譯為“庭外(訴訟外或判決外)糾紛解決”或“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庭外糾紛解決”。
adr機制的主要模式
(1)協商。協商是最容易解決雙方爭議的方式,因為沒有第三方的參與,爭議雙方共同協商,有律師參與或沒有律師參與。
(2)調解。調解是指第三方應爭議雙方的請求,盡可能協調雙方的分歧,而不是做出具有約束力的決定的方法。調解可以說是最常見也是最重要的adr形式,是其他所有adr形式的基礎。與法院審判相比,調解成本更低,耗時更少,對當事人的心理壓力更小。
(3)仲裁。與其他方式相比,仲裁更具司法性。仲裁是中立方在聽取各方意見後做出的最終的、具有約束力的判決。這項判決可以由法院強制執行。事實上,幾乎所有的商業糾紛都可以提交仲裁,只要雙方有仲裁協議或合同中有仲裁條款。
(4)小試牛刀。該模式是ADR機制的新發展,本質上是壹種模擬訴訟的調解方式。其最大的功能是解決那些涉及面大、法律與事實混雜的復雜糾紛,如產品責任糾紛、反壟斷糾紛等。通常,每壹方任命壹名高級行政長官組成特別小組,並共同選舉壹名首席調解人。壹般各方任命的行政長官只代表各方利益。依次口頭或書面提出自己的意見,就像法庭公開審理壹樣,只是形式更簡單[5]。
(5)律師或中立專家聯合咨詢(審前審查)。這種模式是由獨立的第三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技術專家,聽取爭議雙方的意見,提出自己的觀點,幫助他們解決爭議。當爭議的壹方或雙方想向壹位有經驗的人咨詢他們在相關案件中的優勢或劣勢時,通常會使用這種方法。
(6)簡易陪審團審判。它通過民事陪審團的幹預促進司法審判中爭端的解決。目前,簡易陪審團審判在美國相當普遍。在這種糾紛解決模式中,陪審團在任何正式聽證之前聽取雙方當事人的簡要陳述,並做出推薦裁決。裁決可能成為雙方談判的基礎,從而避免雙方陷入繁瑣耗時的法庭訴訟。
因此,國際商事仲裁是壹種ADR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