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工程發包承包違法行為認定和查處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現的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等違法行為進行調查,依據本辦法予以認定,並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壹)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對施工單位違法發包的處罰:
1.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壹)項、第(二)項的規定確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2.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認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3.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認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壹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4.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五)項認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五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5.施工單位違法發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未依法認定施工企業,將其違法行為記入誠信檔案,實施聯合懲戒。對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通報建設單位違法發包行為,建議給予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相應的行政處分。
(2)施工單位有轉包或違法分包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七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進行處罰。
(3)對發現有掛靠行為的建設單位或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進行處罰。
(四)對於建設單位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工程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