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性質上,反不正當競爭法屬於私法範疇,主要維護商業道德和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而反壟斷法屬於公法範疇,主要維護自由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公平競爭的機制。反不正當競爭立法和執法屬於微觀領域,僅限於經營者或消費者,而反壟斷立法和執法具有宏觀特征和政策。
2.從立法理念來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壹種“商業警察法”,旨在凈化競爭秩序,主要涉及市場競爭結構和競爭的充分有效性。反壟斷法以有效競爭理論為基礎,努力優化產業組織,理順市場結構,以提高市場效率,確保經濟資源的最佳配置、產品的最低價格和最佳質量,促進產業的最大進步。
3.從立法角度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反對經營者以競爭為目的,在市場交易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通過不正當手段搶占他人競爭優勢的行為。因此,它首先保護受到不正當競爭損害的善意經營者的利益,從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從這個意義上說,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追求的價值理念是公平競爭。
4.從法律關系的主體⑥及其受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調整的權利和義務來看。任何參與市場競爭的經營者,無論經濟實力還是市場份額,都有可能成為不正當競爭的主體,它們之間形成的競爭關系是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關系。但反壟斷法往往規制的是經濟實力較強、市場份額較大的經營者,以及其憑借市場支配地位或交易優勢地位形成的不平等主體與弱勢經營者之間的競爭關系。從某種程度上說,反不正當競爭法更多的是為了名牌企業和大企業著想,而反壟斷法則體現了對中小企業的保護。
5.從其調整的角度來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都是保護公平競爭的重要法律,它們從不同的角度保護和促進公平。反不正當競爭法從規制各種不正當競爭入手,通過制止不正當競爭避免對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傷害,營造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體現了國家通過法律手段對市場的微觀控制。反壟斷法則從規範限制競爭的狀態和行為入手,防止少數經營者控制和操縱市場、限制競爭,從而維護經濟自由、民主、公平的競爭秩序,體現了國家對市場的宏觀調控。換言之,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側重於保護競爭秩序,而反壟斷法則體現了對企業自由和市場競爭的雙重保護。
6.從行為方式及其救濟和制裁的角度來看,不正當競爭的形式多種多樣,往往表現為壹種侵權行為。壟斷主要是指企業(制造商)通過壟斷、寡頭壟斷和聯合行動控制市場,以排除或限制競爭。各種形式的壟斷協議或壟斷組織(托拉斯、卡特爾、辛迪加、康采恩等)。)是設置市場壁壘阻止他人進入市場的通常表現形式,它們往往表現為壹種合同行為。
7.從法理學的正義性及其具體規定的變化來看,不正當競爭本身的違法性是永恒的,它在人類的法律哲學和道德規範中永遠是不正當的。但是,壟斷等壹些限制競爭行為的違法性將導致反壟斷法律制度因國家產業政策的變化而相對多變,需要經常修訂。此外,這種修訂往往會改變壹些原本違法的行為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