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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裏矛盾糾紛法律法規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六十壹條

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消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爭議,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a)在噪音敏感建築物集中的城市地區使用高音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

(三)未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采取措施,從室內環境中發出嚴重幹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八條?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3、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治安、環境保護、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4.社區噪聲排放標準

住宅臥室、旅館房間和其他主要休息和睡眠並需要安靜的房間,夜間(22: 00至次日6: 00)噪聲不應超過30分貝,白天(6: 00至22: 00)不應超過40分貝。如果對方的行為已經超過上述標準,則構成噪聲汙染。

擴展數據:

案例:小區供暖設備加壓站噪音不斷。

2009年6月5438+10月10日,市民鄭先生與洛陽置業有限公司簽訂預售合同,購買了位於洛陽新區某小區的商品房。在購買過程中及簽訂合同時,杜康公司未事先告知小區所有供熱供水設備的二次加壓站及供水管網切換點安裝在房屋正下方。

交付後,當2009年6月5438+065438+10月開始供暖時,鄭先生發現家裏24小時都有機器的轟鳴聲,全家人晚上無法入睡,身心痛苦。

根據相關規定,城市居民夜間的噪聲標準不得高於30分貝。受鄭先生委托,洛陽市環境監測站於2012165438+10月28日對其臥室進行了噪聲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房間夜間噪聲為42.6分貝,噪聲源為樓下泵房內的水泵。

多次協商無果後,鄭先生將開發商和小區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兩家公司限期整改並消除噪音擾民,並索賠65438+萬元。

杜康公司辯稱其不是本案的合格被告。原告起訴的依據是相鄰關系,《物權法》規定相鄰關系為:不動產權利人。對於本案涉及的供水供暖設施,該公司既不是所有權人也不是使用人,不屬於《物權法》規定的不動產權利人。本案所涉設施應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原告起訴的主體應為全體業主或業主委員會。

2065438+2008年初,壹審法院判決兩家公司采取措施將噪聲汙染降至30分貝以下,不支持賠償。

鄭先生不服壹審判決,提出上訴。

省法院環境法庭認定,杜康公司作為涉案住宅開發企業應承擔噪聲汙染的侵權責任,康橋物業公司作為供水供暖設備的管理企業存在過錯,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審判決二公司在消除擾民的基礎上賠償鄭某精神撫慰金6萬元,更好地維護了人民群眾過平靜生活的權利。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