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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鄭州市人民政府令

(編號197)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0、12、15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趙建才市長

2010年12月25日

關於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維護法制統壹,實現到2010年底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目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省政府統壹部署,市政府組織對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廢止《鄭州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款管理暫行規定》等10件政府規章(目錄見附件)。

附件:

鄭州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政府規章目錄

序號規章名稱文號發布及施行時間廢止原因1鄭州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款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第22號令+1992 5月,公布施行,且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2《鄭州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由市政府令69+0998+11.3發布,其上位法已根據《鄭州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廢止。3鄭州市政府令1999第74號於5月26日頒布,7月起實施的主要內容與《法律援助條例》和《河南省法律援助條例》相抵觸。4鄭州市《產權管理辦法》於7月23日以1999號市政府令第76號發布,自8月1999號發布以來實施制定的目的已經達到,沒有保留的必要。1999年8月3日市政府第77號令(1999)發布《鄭州市飲食攤點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其上位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食品衛生法》和《河南省食品衛生條例》已廢止。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攤販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大常委會依法制定。6鄭州市政府令2001、11號,2002年10月26日發布。2002年10月6日發布時所參照的文件已廢止,主要內容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7鄭州市勞動合同管理條例116號2002年2月27日頒布,自2003年3月27日起實施,主要內容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代替。8鄭州市政府令關於建築材料使用和管理的124於2003年5月30日頒布。自2003年7月1日起,實行建材生產、銷售主體設立登記備案制度,這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9 .鄭州市危險廢物汙染防治辦法138於2004年9月1日頒布,2004年10月1日生效的主要內容與《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相抵觸。10鄭州市政府令167頒布於2007年10月20日,自2007年2月20日起備案制的設置是對產品市場準入的壹種限制,不符合市場經濟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