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居留權合同壹般包括哪些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2.房子的位置;
3.生活條件和要求;
4.居留權的期限;
5.解決糾紛的方法。
二、權利人的權利和義務
1.居住權持有人的權利主要包括:
(1)第壹,居住權人享有房屋的使用權,但這種使用權必須以居住目的為限。
(2)第二,居住權人享有房屋使用權所附帶的各種權利,如相鄰權。
(3)第三,權利人有權對以居住為目的的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4)第四,權利人在居住期間有權將房屋出租給他人出租,但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比如承租人在轉租租賃房屋之前,必須征得原出租人的同意。
2.居住權持有人的義務主要包括:
(1)第壹,權利人在居住期間有保管房屋的義務。
(2)第二,權利人不得在其居住權上設定抵押權或任何其他權利負擔。
(3)第三,權利人應當承擔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維護費用以及使用過程中的其他合理費用。
(4)第四,權利人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結構和用途。
(5)第五,居住期限屆滿,權利人有返還房屋的義務。
從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知道,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房屋所有人設立居住權時,壹般需要設定期限。沒有期限的,合作社視為無限期,雙方可以進行補充約定。居住權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三、居留權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住所所在地;
(3)生活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的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或者居住權所有人死亡,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權利保護的最長期限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第三百六十七條居留權合同中設立居留權的,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居留權合同。
常駐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住所所在地;
(3)生活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的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