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銀行存款的凍結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查詢、凍結、扣劃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的義務範圍。有兩種情況:只有壹個銀行賬戶,存款余額不足以履行義務,全部被凍結。余額超過訴訟標的的,按照訴訟標的金額凍結,剩余部分不予凍結,被告可以交易。有多個銀行賬戶的,按照余額從多到少依次凍結,直至訴訟標的。如果總余額不足,所有賬戶將被凍結。總余額超過訴訟標的的,以訴訟標的為準,被告可以交易剩余存款。
二、中國的執法措施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
詢問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者檢查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凍結是指在訴訟保全或者執行期間,人民法院為禁止提取或者劃撥被申請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而采取的強制措施。劃撥是指人民法院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存款按照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撥到被申請執行人賬戶的執行措施。存款的轉移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直接轉移。
2.扣留和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
在執行實踐中,代扣代繳被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壹種執行措施。拘留和撤銷是兩種密切相關的執行措施。拘留是壹種臨時措施,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時扣留,留在原單位,不得使用或轉移,以督促其在限定的時間內履行義務。逾期不履行的,可以提取收益交付申請執行人。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
查封是壹種臨時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相關財產貼上封條,當場查封,禁止任何人轉移和處置。拍賣是指人民法院以公開競爭的方式當場以最高價成交,出售被執行人的財產。變賣是指強制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用所得清償債務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