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壹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狩獵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在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刑法第三百四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壹、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壹、二所列野生動物,以及上述馴養繁殖的物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壹)符合本解釋附表所列的相應量化標準;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嚴重”數量標準壹半以上的。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特別嚴重”:
(壹)符合本解釋附表所列的相應量化標準;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特別嚴重”數量標準壹半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構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符合本解釋第三條第壹款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壹)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嚴重影響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和繁殖的順利進行;
(三)武裝掩護犯罪的;
(四)利用特種車輛、軍用車輛等交通工具實施犯罪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