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對辭退的補償是以實際工資為基礎的。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其工資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實際支付的平均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每滿壹年支付兩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解雇員工補償的支付條款:
1.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每滿壹年由用人單位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2.除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外,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壹年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於那些患有嚴重疾病和絕癥的人,醫療補貼也應該增加。重疾增幅不低於醫療補助的50%,絕癥增幅不低於醫療補助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作每滿壹年,由用人單位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長不超過12個月。
被辭退三天是合法的。原因如下:
1.如果公司規章制度規定連續曠工三天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可以辭退該工人;如果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沒有這樣的規定,就不能辭退員工。因為法律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而且,曠工被無償辭退,曠工達到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無償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因曠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法》只規定了勞動者有嚴重違反紀律和規章制度的行為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企業的規章制度雖然不完全受法律保護,但絕對不構成違法。在目前所有的例子中,只要企業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連續曠工三天可以辭退,且規章制度已經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並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告知員工,法院基本都會支持。
綜上所述,要看單位有沒有規章制度,制度有沒有明確規定曠工三天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定,可以解除合同,不需要賠償。規章制度是否經過工會或者職工代表討論通過,是否公布或者送達。如果單位具備以上條件,被辭退三天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