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國社會主義立法的基本原則:
1.憲法原則:憲法是所有法律的法律,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是全面規定國家性質、社會經濟和政治制度、國家權力的總任務、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國家機構等根本性和全局性關系或事項的根本法律。
2.法治原則:經濟的市場化和政治的法治化是現代社會不同於以往社會的顯著標誌。兩者都需要法治的推動和保障。因此,現代社會更顯著的標誌在於要求建設法治國家,實現國家生活的法律化和法治生活的現代化。
3.民主原則:立法遵循民主原則,以立法的形式充分體現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讓人民真正當家作主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民主權利的重要體現。
4.科學性原則:堅持立法的科學性原則,即實現立法的科學化、現代化。
二、我國現行的立法監督方法如下:
1、改變或者撤銷政府制定的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2、聽取和審查政府工作報告;
3、審查和批準政府的國民經濟計劃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決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4、對政府機構及其主要領導進行詢問和質詢;
5、視察和檢查政府工作;
6、組織特定問題調查;
7、罷免或撤銷相關人員職務;
8、受理人民群眾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投訴、申訴、舉報和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二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立法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第五條立法應當體現人民意誌,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立法公開,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