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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害退伍軍人的法律罪名是什麽?
殺害退伍軍人在法律上屬於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罪是真正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生命權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無論被害人是否實際死亡,無論故意犯罪準備、未遂、中止的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都應受到追究。

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動機,故意殺人行為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類:

1.謀財害命是指行為人為非法獲取公私財物而實施謀殺的刑事案件。這類案件包括搶劫殺人、盜竊殺人、謀財害命等等;

2.報復性殺人案件是指行為人為了發泄內心的不滿而實施殺人行為的案件。包括個人報復殺人案件、報復社會殺人案件等。

3.情色殺人案是指行為人為了滿足個人性欲或情感糾葛而實施殺人行為並引發矛盾的犯罪事件。包括強奸和謀殺案件、通奸和謀殺案件、愛情和婚姻糾紛以及性變態和謀殺案件;

4.遺棄罪是指因各種原因負有壹定義務的人為了推卸責任、減輕負擔而殺害義務對象的刑事案件。包括兒童被遺棄在無人居住的地方並餓死的案件;

5、迷信殺人案件,是指當事人基於封建迷信,為了治病求壽、教化而使用各種手段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6.尋釁滋事殺人案件,是指犯罪團夥成員為稱霸壹方或謀取各種利益,在尋釁滋事或互毆過程中致人死亡的犯罪事件;

7.其他類型的殺人案件包括精神疾病殺人案件、激情殺人案件和受害人因各種原因死亡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