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是不允許的。公務員不得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是管理的強制性規範,而不是效力的強制性規範。但是,公務員作為隱名股東和著名股東簽訂的股權代持協議並不會因為違反上述規定而無效,他們可以享有代持協議下相應股權對應的財產權,但不能登記為著名股東。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壹般不允許在企業中持股,但壹些工作人員可以兼職。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包括地勤人員在內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兼職領取報酬”。但2065438+2007年3月,為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臺了《關於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允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單位批準到所屬企業或其他企業兼職。兼職期間,允許妳停薪留職,保留原編制,正常晉升工資。但只能領取壹份工資,報酬和成果分配必須由單位、個人和企業在兼職協議中約定,並嚴格遵守,報酬不當將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其他未納入編制的公職人員,如國有企業領導、村支書、大學生村官、機關事業單位公益性崗位人員等,允許在業余時間兼職、參與企業經營、持有企業股份並獲得報酬,但兼職單位和持股企業原則上不能與其職務相關或在其職權範圍內。
公職人員是壹個廣泛的概念,包括幾個群體:
1.公務員,包括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的人員;
2.公共機構工作人員,包括管理人員、專業技能人員和勤奮的工作人員;
3.國有企業、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單位中從事管理和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如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村支書;四是未納入國家機關編制的職工,受國家機關委托依法管理公共事務,其工資收入由國家財政全額撥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三條獎勵分為:嘉獎、三等功、二等功、壹等功和授予稱號。
對受獎勵的公務員或公務員集體給予表彰,對受獎勵的個人給予壹次性獎金或其他待遇。
第五十四條給予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獎勵,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或者批準。
第五十五條對在特定時期、特定領域參加過重大工作的公務員,可以按照國家規定頒發紀念證書或者獎章。
第五十六條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撤銷獎勵:
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
(二)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嚴重違反規定程序的;
(三)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影響職稱聲譽的;
(四)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獎勵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