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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基礎課股本的具體法律規範
在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下,股東不對公司債務負責,公司債務以公司財產完全清償,這是對公司債權人的唯壹保障。因此,為了保護企業債權人,維護企業信用,企業必須真正保管好自己的不動產。因為股本在計算上是壹定的量,企業必須真正保有的實物量是以股本來衡量的,企業至少要保有與股本量相當的實物。因此,股本可以說是企業債權人的最低擔保額,是衡量企業信用的標準。

同時,資本存量是企業運行和企業建立、生存、進步的物質條件。

因此,法律對股本做了嚴格的規定,包括最低股本和股本三原則。

1.以最低股本從事經營活動的股份制企業必須具備基本的責任能力,企業的責任能力直接取決於企業股本的大小。因此,法律規定企業必須達到壹個最低股本,才能使企業的責任能力達到最低限度。同時也促使股份制企業充分發揮資金集中的優勢,發揮規模經濟的優勢。應當指出,關於最低股本的法律規範不僅意味著總股本必須達到最低股本,還意味著總發行股本也必須達到最低股本。

二、股本三原則這裏所謂的股本三原則,嚴格來說應該叫折衷授權股本制度下的股本三原則。股本三原則是股本法律規範的核心和基本出發點,其他具體規範是這三原則的體現和反映。這三項原則的總體意圖是,第壹,確保股本的真實可靠,防止欺詐和投機,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其次,要方便企業快速成立,避免企業資金閑置浪費,避免在章程規定的總股本範圍內發行新股時增加股本的繁瑣。

1.確定股本原則是指企業設立時,必須在章程中明確規定總股本,必須有壹定比例的總股本得到股東的充分認可,即首次發行的總股本必須達到總股本的壹定比例,否則不能成立企業。企業成立時,首次發行的股本總額代表的是不動產,確定股本原則的目的是保證企業成立時有堅實的不動產基礎。

2.股權維持原則(又稱股權充實原則)是指在企業存續期間,必須始終保持與已發行股本總額相當的實物財產,以具體財產充實抽象的股本。

企業成立後,由於企業經營盈余或虧損,實際財產將高於或低於已發行股本總額;即使企業成立後不經營,由於財產的無形折舊,實際財產也會低於發行後總股本。這樣,企業就可以不按照已發行股本總額所表明的範圍承擔責任。資本存量維持原則的目的是防止公司責任範圍因不動產的減少而縮小,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同時防止股東要求過多的利潤分配,保證業務的正常進行,保護股東的未來利益。

為此,法律中有許多具體的規範,如禁止企業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票面金額的股票,高估的要補足股東的實物出資,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後才分配盈余等。

3.股本不變原則股本不變原則是指股本總額壹經企業章程規定,不得隨意變更。如果要變更,必須履行嚴格的法定增資或減資程序(這個程序當然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對於已發行總股本,如需增加,只要董事會決定已發行總股本與已發行總股本之和小於或等於總股本即可實施,已發行總股本與已發行總股本之和大於總股本的,必須履行嚴格的法定增資程序;如果要減少,不得減少到法定規範以下的最低股本,只要董事會決定就可以執行。

股本不變原則的目的是配合維持股本原則,防止因股本總額和已發行股本總額減少而導致公司責任範圍縮小,保護債權人利益。從本質上講,股本不變原則是對資本保持原則的進壹步要求。如果沒有股本不變原則的限制,總股本和已發行總股本可以任意變動。那麽,壹旦減少了不動產,企業就會相應減少總股本和已發行總股本,以滿足維持股本原則的要求。這樣,維持股本原則就沒有實際意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