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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全國性保險代理機構需要什麽條件?
設立專業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股東和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二)註冊資本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本規定規定的最低限額;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四)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七)有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件設施;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200萬元人民幣;業務區域不限於註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萬元。

專業保險代理機構的註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八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向企業投資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發起人或者股東。

保險公司員工投資專業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書面告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第九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或者“保險銷售”字樣,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申請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指定代表或者* * *委托代理人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申請事宜。

第十壹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和營業部。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保險代理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二)註冊資本符合本規定的要求;

(三)現有機構經營正常,申請前1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四)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擬設立的分支機構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經營有關的其他設施。

第十二條設立註冊資本達到本規定最低限額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可以申請設立三家分支機構;此後,每申請設立壹家分公司,註冊資本至少增加人民幣20萬元。其中,每在住所地以外首次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至少增加註冊資本65,438+0萬元人民幣。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增資後註冊資本達到前款規定數額的,可以不增加註冊資本。

專業保險代理機構註冊資本達到2000萬元人民幣的,可以不通過設立分支機構增加註冊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