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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含義
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壹個新分支。

國際經濟法只是調整國家政府、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傳統國際公法主要用於調整政府、國際組織和國家之間的關系。

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的政治關系。國際經濟法是專門用來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壹門新的法律。它是國際公法的壹個新分支,適用於經濟領域。持這種觀點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國的施瓦岑貝格、日本的金澤亮和法國的卡洛。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跨國)經濟關系的國際法和國內法的邊緣綜合體。

調整壹國邊界以外的經濟交流是壹種法律規範。調整的對象不限於各國政府、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各國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還包括屬於不同國家的個人之間、法人之間、個人與法人之間以及個人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間的大量經濟關系。其內涵和外延早已大大突破了國際公法單壹類別或學科的局限,延伸或涉及到各國的國際私法、國際商法、民商法和經濟法。持這種觀點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日本的傑賽普、斯泰內、傑克遜、洛文菲爾德和櫻井康夫。狹義的學者根據傳統法學分支的標準,嚴格劃分了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以及“公法”與“私法”之間的界限,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壹個新分支。從理論上講,這壹命題具有明確界限和避免混淆的優點。然而,在國際經濟交流的客觀形勢下,存在著不切實際的缺陷。

國際經濟法是涉及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國際商法和各國涉外經濟法的邊緣綜合體。這壹新興學科的邊緣性和綜合性是國際經濟法律關系極其復雜這壹客觀存在的忠實反映,也是科學調整這壹復雜關系的現實需要。

作為當代法學家,應根據這壹邊緣綜合體的內在性質和特點,堅持理論與實踐緊密結合的科學方法,聚焦當代國際經濟交往中出現的各種現實法律問題,嚴格按照其本來面貌和現實需要,打破傳統法律分支的界限,對原本屬於各個門類的相關法律規範進行跨學科的綜合研究和探討。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學以致用,有效地解決各種理論和實踐問題。因此,我們應順應國際經濟秩序的歷史潮流,對待現有的國際經濟法知識和體系,堅持“拿來主義”與消化並重,逐步建立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反映第三世界同樣立場的中國特色國際經濟法新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