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是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障上訴權、作出公正判決的必要程序。審判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直接代表了法律的莊嚴性和神聖性。每壹次審判都是壹次嚴肅的法治公開課。所有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都必須遵守法庭規則,任何任意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規則
第十七條所有人員在法庭審判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1)鼓掌和制造噪音;
(2)吸煙、飲食;
(3)撥打或接聽電話;
(四)錄音、錄像、拍照或者利用移動通訊工具傳播庭審活動的;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檢察人員和訴訟參與人經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許可,可以發言或者提問。
旁聽人員不得進入庭審活動區,不得隨意站立或走動,不得發言或提問。
獲準進行第壹款第四項行為的媒體記者,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和區域進行,不得影響和幹擾審判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錄音錄像的規定。
第十條人民法院應當為當事人及其辯護律師、訴訟代理人等提供便利。通過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平臺、訴訟服務平臺等便民訴訟服務平臺依法查閱庭審錄音錄像。
人民法院應當對供查閱的錄音錄像資料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壹條當事人、辯護律師、訴訟代理人等。可以按照規定復制或者抄錄庭審錄音錄像,必要時人民法院應當配備相應的設施。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播放依法公開審理案件的庭審錄音錄像。
第十五條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任何人不得對審判活動進行錄音、錄像,不得對庭審錄音、錄像進行錄音、復制、刪除或者轉移。
行為人有前款行為的,依照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