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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和保障海警機構履行職責,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海洋權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第二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海警部隊即海警機構統壹履行海上維權執法職責。

海警機構包括中國海警局及其分局和直屬局、省級海警局、市級海警局和海警工作站。第三條海警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下簡稱中國管轄海域)及其上空的海上維權執法活動,適用本法。第四條海上維權執法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遵循依法管理、綜合治理、規範高效、公平文明的原則。第五條海上維權執法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實施海上安全保衛,維護海上治安秩序,打擊海上走私和偷渡,對職責範圍內的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和海洋漁業生產經營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預防、制止和懲治海上違法犯罪活動。第六條海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拒絕和阻礙。第七條海警機構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尊重榮譽,忠於職守,紀律嚴明,嚴格執法,清正廉潔。第八條國家建立陸海統籌、分工協作、科學高效的海上維權執法協作機制。國務院有關部門、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軍事部門和海警機構要加強相互協作配合,做好海上維權執法工作。第九條對在海上維權執法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機構和職責第十條國家按照行政區劃和任務區域,在沿海地區設立中國海警局、省海警局、市海警局、海警工作站等海事分局、直屬局,負責本轄區相關海上維權執法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中國海警局領導其海警機構開展海上維權執法工作。第十壹條海警機構管轄區域根據海上維權執法需要合理劃定和調整,可以不受行政區劃限制。

海警機構管轄區域的劃定和調整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並通知有關機關。第十二條海警機構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巡航、警戒、守衛我國管轄海域的重點島礁,保護海上邊界,防範、制止和消除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海洋權益的行為;

(二)對重要海上目標和重大活動實施安保,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內的重點島礁、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安全;

(三)實施海上治安管理,查處違反海上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的行為,防範和處置海上恐怖活動,維護海上治安秩序;

(四)檢查涉嫌海上走私的運輸工具或者貨物、物品和人員,查處海上走私違法行為;

(五)對職責範圍內的海域使用、海島保護、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海底電(光)纜管道鋪設和保護、海洋調查測量、海洋基礎測繪、涉外海洋科學研究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六)監督檢查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傾倒廢棄物造成的海洋汙染損害、自然保護區向海岸線的保護和利用等活動,查處違法行為,並按照規定權限參與海洋環境汙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

(七)對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外側水域和特定漁業資源漁場的漁業生產作業和海洋野生動物保護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依法組織或者參與海上漁業生產安全事故和漁業生產糾紛的調查處理;

(8)防止、制止和調查海上犯罪活動;

(九)按照國家有關職責分工處理海上突發事件;

(十)根據法律法規和我國締結、參加的國際條約,在我國管轄範圍以外的地區承擔有關執法任務;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海警機構與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漁業漁政、海關等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海警機構因自然災害、事故和海上災害接到緊急求助時,應當及時通知有關主管部門,積極開展緊急救援和救助。第十四條中央國家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海上維權執法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第十五條中國海警局及其海事分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調指導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海事執法隊伍開展海域使用、海島保護開發、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漁業管理等相關執法工作。

根據海上執法需要,中國海警局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協調組織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海上執法隊的船舶和人員參加重大海上執法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