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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組成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體性:

1,合議庭由本院院長或者刑事審判第壹庭庭長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首席法官參加案件審理時,應當親自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不得擔任審判長。2、第壹審程序的合議庭可以吸收人民陪審員參加。除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凡年滿23周歲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公民,都可以被選舉為人民陪審員。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履行職責時,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和義務。3.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只能是單數。合議庭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意見有分歧的,應當按照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錄在案。4.合議庭經過審理和評議後,應當作出判決。對於疑難、復雜、重要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應當報請院長決定,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如果院長認為沒有必要,可以建議合議庭復核壹次。合議庭對審判委員會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請求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復議。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合議庭由數人組成。除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以及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壹審案件,應當由合議庭審理。1.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三人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2.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3.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各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4.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以上是邊肖為您整理的內容。如果要組成合議庭,就要遵循民主原則,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於不同意合議庭多數人判決的,需要記錄在案。如果您有其他問題,可以在線咨詢我們的律師。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三條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審判員三人至七人和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壹審案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法院審理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