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賠償法》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1)醫療費用:按治療醫療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證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的醫療費用。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超過醫療事故發生地職工年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特殊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壹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傷殘生活補貼:根據傷殘等級和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自傷殘當月起最高賠償30年;但60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流行用具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限於死者生前或者傷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人,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16歲以下的將提高到16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贍養20年;但60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津貼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壹)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患者死亡的,賠償期限最長不超過6年;如果患者殘疾,補償期限不得超過3年。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屬於醫療事故:(壹)在緊急情況下為挽救垂危病人的生命采取緊急醫療措施並造成不良後果的;(二)因患者病情異常或患者特殊體質在醫療活動中發生醫療事故的;(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出現不能預見或者無法預見的不良後果的;(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五)因患者延誤診治,造成不良後果的;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良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