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是什麽意思?請具體說明。
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是什麽意思?請具體說明。
國家的相關規定是《關於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的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人事部、財政部、衛生部關於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4年第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財政廳(局)、衛生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經報國務院批準,決定自2004年6月65438+10月1之日起適當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衛生防疫津貼由按月發放改為工作日發放。標準為:每人每個工作日9元、每人每個工作日7元、每人每個工作日5元、每人每個工作日3元。

二、對在麻風病院和專職衛生員中從事傳染病、結核病、血吸蟲病和其他寄生蟲病防治的人員,實行衛生防疫津貼。

三、醫療衛生津貼標準不再由國家統壹調整。各醫療衛生單位可根據中組部、人事部、衛生部《關於深化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中組部發〔2000〕31號)精神,對專職從事或接觸有毒、有害、傳染性風險工作的人員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

四、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的資金,按原渠道籌集。

擴展數據: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並終身保存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暴露史;

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評價意見;

(三)放射性疾病醫療救治、醫學隨訪觀察等健康信息。

第二十八條放射工作人員有權查閱、復制其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

第二十九條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醫療救治和醫學隨訪觀察費用,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放射性疾病的診斷與鑒定工作應當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進行。

第三十壹條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除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享受2 ~ 4周的健康假。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員不再享受保健假。從事放射工作滿20年的在職放射工作人員可以在休假期間由所在單位安排保健。

百度百科-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