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法院主持的調解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主持的調解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性:

調解協議能被法院確認嗎?調解協議可以由法院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這壹規定使司法確認制度正式進入法律,成為我國的司法制度之壹。隨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專門增加了司法確認程序的規定。該法第194條規定:申請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應當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的規定,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法》第194條規定,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壹方提出申請,另壹方同意的,視為共同提出申請。調解協議達成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應當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當然,當事人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申請確認。當事人口頭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時,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司法確認申請書;調解協議;身份證。至於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範圍,應當理解為除人民調解法規定的以外,依據其他行政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可以確認的調解協議。關於司法確認案件的受理程序,《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意見》明確規定:(壹)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或者不屬於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2)確認身份關系;(三)確認收養關系;(4)確認婚姻關系的,采用排除法接受意見,接受上述四種以外的意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編制“調字”案號。司法確認案件的審查方式和內容司法確認案件的審查方式應當是形式審查和有限實質審查相結合。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確認案件申請後,應當指定法官進行審查。案情復雜的,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庭詢問,進行必要的實質審查和證據調查。在審查中,應當重點審查當事人是否遵守自願合法原則,同時審查調解協議是否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範,是否侵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他人利益以及是否損害社會公序良俗。以上是邊肖為妳整理的內容。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出的調解協議屬於民事合同,但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確認。這是司法確認程序。經人民法院確認的調解協議可以執行。如果妳的情況比較復雜,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妳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六條* * *行為人、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三條* *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四條* *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