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期限:
轉租經出租人同意的,只要轉租期限未超過租賃期限且不存在其他使合同無效的明顯情形,轉租合同有效;未經出租人同意,根據法律相關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屬於無權處分的效力待定合同。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後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對轉租人無權處分的默示認可。
租賃合同期限:
1,租賃合同不得超過二十年;
2.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3.租賃期限屆滿時,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4.如果租賃期限不少於六個月,則必須簽訂租賃合同。
承租人和承租方的義務:
1.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
2.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3.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4.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5.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承租人應當愛護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因第三人的主張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租賃物或者不能受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43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①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七百壹十六章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壹十七章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出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壹十八章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第七百壹十九章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轉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未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轉租合同對出租人沒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