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草原,是指具有草原生態功能或者適宜畜牧業生產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原。天然草地包括草地、草丘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還草。第三條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草原監督管理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行署,下同)、縣(市,下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草原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規定設立草原監督機構,負責監督檢查草原法律法規的實施,查處違反草原法律法規的行為。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草原保護、管理和建設納入國土整治和國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實行各級人民政府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確保全省草原資源總量不減少。第二章保護和利用第五條縣級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調查草原權屬、土壤類型、草地類型、植被狀況、牧草產量、利用狀況和災害情況,繪制草原現狀圖,為編制草原規劃提供依據。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劃定基本草原,建立檔案,繪制基本草原分布圖,設立保護標誌,經市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後予以公告,並報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基本草原面積不得低於草原面積的80%。第七條禁止在草原上實施下列行為:
(壹)開墾草原進行非草原建設;
②種植壹年生牧草和飼料作物;
(三)破壞圍欄等草原建設設施;
(四)挖草皮、挖泥炭、挖草、燒石灰;
五、修建墳墓。
(六)向草原傾倒生活垃圾、工程垃圾、殘土、廢渣和其他廢棄物;
(七)向草原排放汙水;
通過排水、截水等方式。;
(九)在割草地放牧牲畜;
(十)在基本草原上以推挖、采砂、采挖野生植物等方式破壞草原植被的;
(十壹)使用劇毒、高殘留和可能導致二次中毒的農藥;
(十二)其他破壞草原的行為。第八條在草原上從事取土、采砂、采石等作業的,應當報縣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經批準在草原上從事本條第壹款所列活動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和區域內按照許可的采礦方法進行作業,並采取措施保護草原植被。
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從事本條第壹款所列活動的,還應當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
在草原上修建道路和渠道時,施工單位應當修建足夠的排水設施。第九條縣級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清理非法開墾的草原,責令非法開墾草原的單位和個人限期退耕還草。第十條松嫩平原草原和其他已經嚴重退化、沙化、堿化的草原禁止放牧;松嫩平原以外的中度和輕度退化草原實行季節性休牧。
松嫩平原草原的禁牧計劃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其他草原禁牧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提前壹年公布,並向上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在封山禁牧的草原上,草原使用權單位應當設立封山禁牧標誌。第十壹條松嫩平原以外的草原植被覆蓋率不低於80%、可利用飼草比例不低於50%時,草原使用權單位可以提出申請,經市、縣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發布解除禁牧令。
已經解除禁牧的草原,草原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休牧或者輪牧。第十二條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為春季草原防火期,9月15日至11月15日為秋季草原防火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氣候變化情況決定提前進入或者延長防火期。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鼠蟲災害的監測和預防,重視鼠蟲天敵的保護和利用。草原面積較大的縣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鼠蟲害預報站點,監測鼠蟲害發生發展情況,及時發布鼠蟲害預報,指導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