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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法律憲章
當《憲章》第10條於1985年4月6日生效時,加拿大的人權立法翻開了新的壹頁。這並不意味著許多新的權利誕生了,而是它們在法院中的地位確立了。

《憲章》包含幾種不同類型的權利。第2至第5條列出了民主權利。在此之前,它們中的許多都是加拿大憲法中“不成文”的部分。這些包括保障選舉和民主統治、言論、集會和出版自由。第7條至第15條主要是法律權利,如被告在定罪前無罪、獲得迅速審判的權利和人身保護的權利。第16至23條闡明了語言權利。

由於《憲章》是《憲法》的壹部分,它優於其他法律法規,許多以前被接受的權利現在被提升到《憲章》的地位。這種做法有兩大影響,即“政治的政治化和司法的政治化”。

壹方面,各級立法者必須盡壹切努力確保其立法不與《憲章》相沖突。國民議會和省立法委員會已經取消了壹些過去的立法,以避免被法院取消。在立法時,他們清楚地了解法院的權力和心情,所以他們必須遵循規則。政治家現在必須對人民和司法機構負責。

另壹方面,法院變得更加積極。法律界已經開始呼籲用案例來檢驗《憲章》,從而給法院在解釋立法方面的作用下壹個新的定義。初級法院的壹些法官在這方面已經做了很多工作。此外,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它有權審查政府的每壹項行為,包括內閣的職能。到目前為止,該憲章推翻了周日停止營業的法律,保障了魁北克的語言權利,廢除了“被告有罪假設”條款(規定被告必須證明自己無罪),嚴格限制了警察的搜查、逮捕和審訊。

在1989中,最高法院做出了有利於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壹名法律專業學生的裁決。在此之前,他被拒絕進入法律系,因為他不是加拿大公民。在判決中,法院認為,雖然《憲章》沒有明確規定不得將國籍作為歧視的理由,但相關條款允許廣義的解釋。因此,法院裁定,基於國籍的歧視類似於其他歧視,必須予以禁止。

同年8月,人工流產問題再次出現在法庭上。在此之前的19月,加拿大的人工流產法剛剛被摩根·泰勒判決廢除。在這次判決中,魁北克省高等法院推翻了原法院禁止Santar Dege進行人工流產的判決,該訴訟在當時極為轟動。

Santar因為和好男友川博雷分手,決定墮胎。她的前男友認為他和胎兒也有關系,所以要求法院禁止她做人工流產,壹審勝訴。

初步檢查的結果引起了婦女團體、壹些贊成人工流產的人和法律專家的極大不滿。這場訴訟已經成為兩大陣營之間的法律較量,壹方支持墮胎合法化,另壹方反對。

魁北克高等法院的判決最終贏得了贊成陣營。在此之前,在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中,刑法中的墮胎條款之所以被認定無效,是因為它幹涉了《憲章》所保護的“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迄今為止,大多數與憲章有關的訴訟結果都保護了個人免受國家權力的歧視或任意對待。但是壹些專家擔心這種趨勢在未來可能會走得太遠。他們認為,憲章應保護個人和集體權利,不同的解釋可能會減少集體權利。

他們認為,壹些個人希望保護他們的言論自由權,因此他們拒絕在經濟上支持與他們意見不同的大多數人的行動,這可能會危及工會運動。還有人提出,作為法人的大公司也可能需要原本只授予自然人的言論權、財產權、集會權和政黨程序權。這將使政府很難監督和管理他們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