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擾亂公共秩序罪的量刑標準
擾亂公共秩序罪的量刑標準
擾亂公共秩序罪的量刑標準: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壹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擾亂公共秩序罪的處罰規定是:

1,通常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處罰對象是首要分子。

2.行為人涉嫌擾亂公共秩序、抗拒或者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立案標準

1.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立案標準應包括兩個條件。

2、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使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行為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是本罪的關鍵。這裏必須同時滿足兩點:壹是必須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即幹擾、破壞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人民團體的正常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秩序;第二,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必須是聚眾進行的,即有組織、有計劃地聚集三人以上進行擾亂。在尋釁滋事過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必須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無法進行並造成嚴重損失的,才構成本罪。情節嚴重的,實踐中壹般可以從尋釁滋事持續時間長短、聚集人數多少、被尋釁滋事對象的性質以及侵權後果是否嚴重來認定。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壹條聚眾擾亂火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擾亂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安全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