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兩審終審制的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裁定後,不能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期限內,有上訴權的當事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壹審判決、裁定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如果有上訴權的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上壹級人民法院可以審理。壹審法院的判決、裁定不發生法律效力。
中國的人民法院分為四級: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因此,我國兩審終審制也被稱為“四級兩審終審制”。
兩審終審制的意義在於:①可以在壹審錯誤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前予以糾正,從而保證辦案質量;②上級人民法院通過審理申訴案件、抗訴案件,及時了解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情況,以便上級法院充分發揮對下級法院的審級監督,改進審判工作;(3)可以防止訴訟拖延,節省人力、財力、物力,保證及時準確打擊犯罪,穩定和恢復處於不穩定狀態的社會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兩審終審制度不能絕對地、機械地理解。兩審終審制並不是說即使有錯誤,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也不能改變。有錯誤當然要糾正,但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解決。
2.兩審終審制的特殊和例外情況。
兩審終審制不是壹種絕對的、死的規則,而是壹種活的、科學的、能適應實際情況的審判制度,也就是說兩審終審制存在特殊的、例外的情況。
(1)特殊情況。刑事訴訟中的死刑是壹種特殊的刑罰。為保證辦案質量,除二審外,判決必須經過依法復核死刑的特別訴訟程序才能生效。但這也屬於二審終審的審判制度。因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復核不屬於壹個審級,死刑復核不是由有上訴權的人的認可或者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引起的。
(2)例外情況。最高人民法院的第壹審案件是壹審和終審。因為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壹級法院,壹審判決或裁定作出後,不存在上訴或抗訴的問題。判決或裁定壹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這是終身制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