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綠化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住建、林業、水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綠化工作。第四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贈和認養等形式參與綠化建設和養護。投資、捐贈或者認養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有壹定期限的綠地和樹木冠名權。
鼓勵和引導社會組織、誌願者和公民參與城市綠化保護活動,開展城市綠化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城市綠化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五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充分利用陽臺、窗臺、庭院等空間開展立體綠化。
鼓勵工業建築、居住建築、公共建築等適宜立體綠化的建築,實施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第六條城市綠化應當堅持因地制宜的原則,鼓勵和支持充分利用城鎮天然山體和水體植被豐富的優勢,通過科學規劃和合理改造,建設形式多樣的城市山體生態公園、濕地公園等綠地。第七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編制綠化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上壹級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鎮規劃和集鎮規劃的編制應當包括綠化規劃的內容,並達到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深度。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和綠地的性質和用途。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審批。
城市綠線的調整不得減少規劃綠地總量,因調整減少規劃綠地的,應當予以補充。第九條實行綠地永久保護制度。市和區縣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建設符合城鄉規劃、生態功能和服務功能突出、具有長期保護價值的城市綠地。經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制定為永久性防護綠地,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確定。
永久保護綠地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每三年補充壹次。
綠地永久保護範圍壹經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範圍和用途,不得擅自砍伐或改變其主要樹種或改變其主要綠化景觀。禁止將永久保護綠地用於商業開發建設。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綠地內設立明顯標誌進行公示。
因國家和省重大公共設施建設等原因,確需改變永久保護綠地範圍和用途的,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聽取各方面意見後提出調整方案,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第十條城市建成區綠地率不低於35%,綠化覆蓋率不低於40%。
城市綠化工程應體現地方特色,註重城市山水綠廊建設,鄉土樹種比例應占工程綠地總樹種的70%以上;喬灌木覆蓋率應占總綠化面積的70%以上,其中喬木覆蓋率不低於50%。第十壹條新建項目的綠地率,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壹)高層住宅建築項目的綠地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低層和多層住宅建築項目的綠地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二)高層公共* * *管理和公共* * *服務建設項目綠地率不低於35%,單層和多層公共* * *管理和公共* * *服務建設項目綠地率不低於30%;
(三)商業服務業建設項目的綠地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四)其他建設項目的綠地率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舊城改造區綠地率達不到前款第(壹)、(二)、(三)項規定標準的,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外圍綠地面積大、條件有限的城鎮,新建項目的綠地率指標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權限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