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律意識淡薄
我國許多公民的法律意識淡薄,這極大地阻礙了我國社會的法制化進程。在人民中,公民的法律意識、權益意識、民主意識和義務意識普遍缺乏。領導幹部中存在知法犯法、貪汙腐敗等問題。壹些司法幹部在執法過程中忽視了法律的公正意識和效率要求。這些問題極大地制約了我國社會法制建設。
1,維權意識淡薄
權利意識作為公民意識的核心意識,自古以來就比較單薄,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中國長期以來的封建社會傳統和風氣造成的。在中國古代,人們長期受到宗法制度、中央集權制度和自然經濟的影響,很少有自由平等觀念的培養。此外,人們在主觀上普遍尊重儒家思想中的重義輕利思想,這種思想長期以來壹直深受影響。許多公民仍然羞於打官司,即使他們的利益受到損害,他們錯誤地認為打官司是壹件不光彩的事情,他們不願意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利益。這是法律意識淡薄的表現。
2.公民法制教育滯後。
當代社會不太重視公民的法律教育。另壹方面,公民不太重視法律學習。特別是在中國當前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背景下,中國公民的思想政治教育還沒有得到發展,法律教育仍然遵循著較為傳統的模式,這也是公民法律意識缺乏的重要原因。
法律法規不完善
法律運行機制不健全。中國正處於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的過程中,制度建設的便利性仍有許多不完善之處。在現階段,存在許多社會制度無效或低效的現象,壹些受害者無法獲得應有的賠償,而壹些罪犯卻因法律漏洞而逍遙法外。由於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對中國公民法律意識的培養、社會公平和國家發展產生了不良影響。
首先,法律體系不完整。
其次,過去制定的壹些相關法律法規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再次,壹些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很差,使得部門利益趨向分化。
此外,我國現行的許多法律沒有相應的保障機制。壹個行政部門或幾個相關的行政部門可以組成壹個執法團隊,這導致了粗制濫造的行政執法機構。而且執法部門之間職責劃分模糊,分散了執法權力。目前,許多單位正在努力建立壹支執法隊伍,以便在執法過程中通過罰款和收費來解決工作人員的獎金、工資和福利問題。通常,執法單位為了部門的利益而執法,並通過罰款來處理違法行為。而且,執法的程序性規定不完善,執法的責任制、獎勵制度和考核不完備,執法只是壹種形式。這嚴重影響了執法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三)法律監督不到位
我國法律監督之所以不到位,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監督主體的缺失。通過調查可以發現,日常工作中存在較多的監督,但在解決和處理問題的過程中沒有有效的監督。我國壹些腐敗現象的頻發,與我國法律監督不到位密切相關。
1,以言代法,以權壓法。
這種現象在我國領導幹部處理和解決問題的過程中經常發生。由於無視法律的嚴肅性,我國經常出現公職人員濫用職權的現象。例如,在中國的土地征用問題上,我們毫不顧忌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2、執法不嚴,違法辦案。
在中國的司法機關中,經常存在違反程序、按人情辦案等嚴重侵犯公民權益的行為。即使案件審理完畢,也無法操作執行,以至於壹系列問題無法得到官民的解決。
3.以罰代法,重罰輕管。
在我國社會法制建設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以刑代法的現象。例如,執法部門在處理假冒偽劣產品時,只進行大額經濟處罰,但不進壹步追究銷售者和制造商的法律責任。由於這種處理方式,售假問題無法得到直接遏制,以至於假冒偽劣產品仍在市場上銷售和流通,給中國消費者帶來了不利損害。
4、以權謀私,枉法裁判。
由於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執法部門在執法管理過程中經常出現權錢交易的現象。這不僅損害了中國司法機關的形象,也直接損害了執法機關的聲譽。在少數領導幹部中,忽視下級執法人員徇私枉法、玩忽職守的問題壹度成為這些腐敗分子的保護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