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全部經過
1999在濰坊寒亭區,壹名五歲男孩在路邊玩耍時被壹輛紅色轎車撞倒。當時,許多目擊者看到孩子被車撞後在地上滾來滾去,口吐白沫。然後壹個人從車上下來,把孩子帶走了。目擊者認為他要帶孩子去醫院治療,但他沒有在意。當父母回家時,他們發現孩子不在家。結果,每家醫院都被搜查了壹遍,但沒有發現孩子的蹤跡。隨後夫妻二人發布懸賞通告並報警。兩年後,肇事者終於被抓獲歸案。肇事者對毆打小男孩並拋屍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行兇者打了孩子後,曾想過自首,但孩子第二天被發現死亡,於是他將屍體扔進了涵洞。警方搜索了相關地點,沒有發現屍體。因為沒有發現屍體的證據嚴重不足,案件只能退回補充偵查。2001撤回起訴,肇事者被取保候審,尚未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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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縣的壹個佘祥林案聽起來和這個案子很像。警方發現了壹具無名女屍,疑似佘祥林失蹤的妻子張在玉。經過張在宇家人的辨認,確認是張在宇。佘祥林有很大的嫌疑,因為夫妻二人之前關系不好,在不斷的審問下佘祥林精神崩潰了,並承認是自己殺了自己。然而在宣判過程中,佘祥林只有壹句話,我沒有殺人。然而,沒有人相信他以殺妻的罪名被關押了11年。結果,被懷疑已經死亡的妻子張在玉突然出現,證明了佘祥林的清白,並將其有期徒刑改為無罪釋放。
毫無疑問。
能否找到受害者的屍體決定了能否證明受害者已經死亡。如果無法確定被害人已經死亡,在判斷犯罪嫌疑人時就沒有關鍵證據,也就無法證明被告人的行為導致了被害人的死亡。沒有找到屍體,很多事情都有了轉機。懷疑從來不是國際公約為確保人權而提倡的原則。沒有準確的證據,就不可能對被告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