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2條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3條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擴展數據:
1,情節嚴重,犯故意殺人罪。
凡犯此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10年以上。情節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如:
(1)為錢殺人、通奸、報復正義行為、毀滅犯罪證據、誣陷他人、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
(二)使用火燒、長期冷凍、饑餓、逐步肢解等極端殘忍手段殺人的;
(3)殺害特定對象,如親屬、著名政治家、軍事家、名人等。,造成強烈社會震動和惡劣影響;
(4)造成嚴重後果的殺人行為,如多人死亡、被害人親屬精神失常等。
2、情節輕微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0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它主要包括:
(1)義憤殺人,即被害人充滿邪惡,其行為已經到了無法忍受的程度,被私下處決。壹般來說,父母對不公正的孩子實施這種行為;
(2)激情殺人,即沒有任何殺人意圖,但在被害人的刺激和戲弄下,失去理智並失去控制而殺害他人。它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第壹,必須是因為受害人的嚴重過錯,行為人的情緒波動強烈;
二是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壹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我認識和控制能力;
第三,必須在憤怒的狀態下當場執行。
(3)委托殺人,即應被害人要求幫助其自願自殺的;
(4)幫助他人自殺;
(5)親生母親溺死嬰兒,即出於無力撫養、愛惜面子等主觀動機殺害親生嬰兒。(但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主觀動機極其卑劣,則不能作為故意殺人的輕微案件處罰。)
⑹防衛過當
(7)過度避險(實施緊急避險的壹般會被認為是過度避險並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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