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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人加班的法律法規
法律主觀性: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未在錄用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錄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應當實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法律客觀性:

在規定的工作時間之外繼續工作稱為“加班”。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是員工上班的時間。所謂加班,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壹般是指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因為加班是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在休息時間內所做的工作,是休息時間內工作時間的延長。為了保障員工的休息權,國家對加班有嚴格的限制。壹般每天不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每天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應當指出,加班是基於雇主和雇員之間的協商。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勞動者也無權單方面決定加班。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第四十條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元旦;第二,春節;國際勞動節;第四個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連續工作壹年以上的工人有權享受帶薪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