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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的強制性意味著
法律分析:稅收既是強制性的,也是契約性的。充分理解和尊重稅收的契約性,可以更好地保護公民權利,有助於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有助於發展稅收民主,構建良好的國家與社會關系。

稅收是國家向公民征收的公共收入。所以,必須從稅收與國家的關系說起。毫無疑問,稅收在壹個國家的發展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稅收在國家發展中的作用不僅限於為國家提供收入,還包括塑造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作為征稅人的國家與作為納稅人的公民之間的關系是國家與社會關系的核心,反過來又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的可持續發展。建立良好的稅收征納關系,必須準確理解稅收的基本特征,強制性被認為是稅收最重要的特征。例如,美國財政學家塞裏格·曼(Seyrig Mann)將國民收入分為三類:奉獻收入、契約收入和強制收入,稅收被他歸為強制收入,類似於沒收收入。

但是,過分強調強制征稅,必然使國家和公民處於對立的地位,不能形成國家和公民之間的良性互動,激化雙方的矛盾,不利於國家的發展。因此,越來越多的學者傾向於將稅收視為契約性收入。

對於強制征稅,壹般的理解是,如果壹個人的行為構成了納稅的法定義務,那麽納稅人無論喜歡與否,都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將面臨法律的制裁。與稅收的強制性相關的是稅收的另壹個特征,即稅收的無償性。無償性是指納稅人征收的稅額與其從國家提供的公共服務中享受的利益沒有直接關系,多繳稅的納稅人不能聲稱享受更多的利益。因此,作為理性經濟人的納稅人不願意納稅,就必須借助法律的力量實施強制征收,存在著稅收的強制性。

按照西方經濟學的解釋,稅收是社會為獲得政府代表國家提供的公共產品而支付的價格。因為公共產品不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壹些人可以不付出代價就消費公共產品,也就是“搭便車”。如果讓公民“搭便車”,政府就無法獲得提供公共產品所需的資金,所以必須對全體公民強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規定,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