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找不到中國取保候審率的官方數據。然而,在司法實踐中,除非已經確認較輕的判決或緩刑,否則很難獲準取保候審。作為參考,中國的審前羈押率至少在90%以上,英國在5%左右,意大利是15%,芬蘭是6%,日本是19.8%。可見,在中國,羈押是原則,取保候審是例外。與“拘留是例外”的國際規範不同。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判決前先行拘留的,拘留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日”。其實這對犯罪嫌疑人也是極不公平的。首先,無論如何都有無罪和輕罪的可能。比如李寧,無論有罪與否,已經被關押了四年多。對於李寧和他的家人來說,無異於被判刑四年多。這四年失去的自由和受到的傷害,是無法彌補的。其次,看守所的條件比監獄差很多,不允許家屬見面,也不能申請保外就醫。現實案例中,為了盡快離開看守所,放棄申訴,只想盡快在監獄服刑的人不在少數。第三,如果刑期不夠,或者只是單純的無罪案件,由於當事人無法忍受無休止的懲罰性拘留,很容易被迫與檢察院或法院達成妥協。現實中,入獄幾年後“報幾年的費用”也很常見。居高不下的羈押率,除了給當事人及其家屬帶來巨大的痛苦外,巨大的羈押成本和曾經清白的國家賠償支出,無疑需要納稅人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