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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中國農業大學教授李寧因貪汙罪被判12?
在李寧被羈押的四年多時間裏,我和我的律師多次向檢察院、法院提交取保候審申請,都石沈大海,始終沒有收到任何回復。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科技創新的意見》明確規定:“對涉及重點科研單位、重大科研項目關鍵崗位的科研人員,盡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李寧是壹名年過半百的科研人員,涉及經濟案件,無犯罪記錄,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特別是從壹審法院檢方和李寧的辯護律師袁和邢出示的證據來看,李寧應該是無罪的。壹審休庭後,檢察院和法院都沒有繼續調查。在過去的三年裏,沒有人對李寧進行審判。檢察機關扣押的李寧的個人物品、憑證、涉案公司電腦等已歸還,檢察機關、法院凍結的涉案公司銀行資金也已解凍。在這個階段,拒絕取保候審,不上訴,就更殘忍,更不自然。

我找不到中國取保候審率的官方數據。然而,在司法實踐中,除非已經確認較輕的判決或緩刑,否則很難獲準取保候審。作為參考,中國的審前羈押率至少在90%以上,英國在5%左右,意大利是15%,芬蘭是6%,日本是19.8%。可見,在中國,羈押是原則,取保候審是例外。與“拘留是例外”的國際規範不同。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判決前先行拘留的,拘留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日”。其實這對犯罪嫌疑人也是極不公平的。首先,無論如何都有無罪和輕罪的可能。比如李寧,無論有罪與否,已經被關押了四年多。對於李寧和他的家人來說,無異於被判刑四年多。這四年失去的自由和受到的傷害,是無法彌補的。其次,看守所的條件比監獄差很多,不允許家屬見面,也不能申請保外就醫。現實案例中,為了盡快離開看守所,放棄申訴,只想盡快在監獄服刑的人不在少數。第三,如果刑期不夠,或者只是單純的無罪案件,由於當事人無法忍受無休止的懲罰性拘留,很容易被迫與檢察院或法院達成妥協。現實中,入獄幾年後“報幾年的費用”也很常見。居高不下的羈押率,除了給當事人及其家屬帶來巨大的痛苦外,巨大的羈押成本和曾經清白的國家賠償支出,無疑需要納稅人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