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債權法》和《合同法》的規定,第三人的履行分為債務承擔和履行負擔。此外,保護債權,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或相關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體現了民法中的平等原則,也是建立相關法律制度的價值取向。對此,我國民法在制度方面借鑒了國外的優秀經驗,並結合國內以往實踐的經驗總結,打造了保護債權人權利的穩定鼎足之勢。即保護制度主要由債務保全制度、債務擔保制度和違約責任制度構成。
根據《債權法》的規定,傳統的借款人、貸款人和擔保人之間的關系是借款人和貸款人是債權債務關系,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而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屬於次要還款責任),僅承擔次要還款責任——即只有在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擔保人才承擔擔保責任。但在壹定條件下,按照壹定程序,債權債務關系與清償責任分離,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第三人(第三人不壹定是債務的保證人)主張賠償,也可以直接請求執行。也就是說,借貸雙方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但將還款責任轉移給第三人,原借款人在壹定條件下不承擔還款責任,以利於債權的實現。那麽將還款責任轉嫁給第三方是否符合民法基本原則呢?我們認為,這符合《債權法》和《民法》的基本原則。
債權是向他人請求某種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權利。基於權利與義務的相對性原則,它是相對於債權人而言的債務,即它必須是對某種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義務。因此,債務關系本質上是債權債務的司法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就失去了意義。與物權不同,債權是典型的相鄰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關系原則上不能對抗第三人。區別在於所有權是物權。所有權是絕對權,債權是相對權,所有權是物權,債權是人權。
在現代社會的經濟貿易交往過程中,合同的成立、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和交付往往以無因性的形式出現,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負擔的現實被越來越多的交易者所認識。這個問題是風險負擔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因為它直接涉及合同當事人的根本利益。當事人可以對風險負擔的實現作出明確約定,即“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法律應合理分配風險。因此,不僅各國國內法對此有明確規定,而且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也更為詳細。
從我國立法現狀來看,我國合同法的內容比較完整,法律總則部分已經體系化,內容非常充實。多年的實踐證明,我國合同法的壹般規定是科學合理的。可以說,無論是學界還是實務界,都對合同法的體系結構和壹般原則非常熟悉,並形成了具有高度知識性的規範體例和知識布局,這是符合中國國情的寶貴經驗。為了盡可能降低立法和司法成本,維護法律的穩定性,即使未來我國民法典確立債法通則,也不應對合同法通則進行大的調整,原則上應維持合同法通則的現有制度和規則。當然,在同時規定債法通則和合同法通則的情況下,也應合理處理債法通則和合同法通則的關系,妥善協調二者的規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