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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2017修正)
第壹條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推進重大決策民主化、科學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重大問題,是指壹定時期內本省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與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方面帶有根本性、全局性、長遠性,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或者人民群眾普遍關註的重大問題。第三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集體行使職權。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討論並決定了下列重大事項:

(壹)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實施的重大措施;

與本省民主法治建設有關的重大事項;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及其執行中的重大事項;

(五)關系本省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等事業整體發展的特別重要的改革措施;

(六)關系全省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重大問題;

(七)依法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第五條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下列重大事項:

(壹)保障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實施的重大措施,以及民主法治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的調整計劃;

(三)根據省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調整本省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預算的部分內容;

(四)省級財政專戶;

(五)與本省教育、科學、文化和衛生事業發展有關的重大改革措施;

(六)落實計劃生育、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等基本國策的重大措施;

(七)本省民政、民族、宗教和僑務方面的重大事項;

與本省社會保障制度有關的重大事項;

(九)授予地方榮譽稱號;

(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十壹)依法需要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第六條有關機關應當就下列重大事項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必要時常務委員會可以作出決議、決定:

(壹)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執行情況和重要執法檢查開展情況;

(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三)執行省級預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省級預算執行中的重大事項;

(五)國民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和產業結構調整的重大情況;

(六)關系本省經濟發展全局和長遠或者對生態環境有影響並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大項目建設;

(七)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勞動、住房、社會保障、醫療、分配等制度的重大改革,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迫切要求解決的社會保障、廉政建設等社會熱點問題;

依法需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的其他事項。

常務委員會可以在有關地方性法規中對前款規定的重大問題作出規定。第七條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報常務委員會備案: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設立和變更的實施方案;

(二)鄉級以上行政區劃調整變更實施方案;

(三)對外建立省際友好關系的意見;

(四)社會反映強烈的重大突發事件、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害或損失的重大事故和重大自然災害及其處理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常務委員會備案的事項。第八條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或者壹個以上代表團,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