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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是對勞動者的保護嗎?
法律主體性: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壹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壹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用人單位,成為單位的壹員,承擔壹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並遵守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所招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規定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確保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福利等權益。對於公司而言,其擁有以下權利:(1)依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的權利。依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的權利源於用人單位享有的生產指揮權。由於用人單位享有生產指揮權,所有用人單位都有權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各種規章制度,並要求勞動者遵守。(2)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勞動定額的權利。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取得壹定範圍勞動者的勞動使用權,有權根據實際情況為勞動者設定合理的勞動定額。對於用人單位規定的合理勞動定額,勞動者在無特殊情況時應當完成。(三)勞動者職業技能評估權。用人單位有權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考核,並根據勞動者勞動技能考核結果安排合適的崗位和獎金。(4)有權制定勞動安全操作規程。用人單位有權根據《勞動法》中的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制定自己的勞動保護制度,要求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嚴格遵守操作規程。(5)合法工作和休息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和對員工工作時間的要求,依法安排勞動者的工作和休息時間。(6)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的權利。為保證工作正常有序進行,用人單位有權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規範。勞動紀律是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規章制度。這是組織社會勞動的基礎和必要條件。職業道德是勞動者在勞動實踐中形成的相同的行為準則,也是對勞動者的職業要求。當然,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的制定必須符合法律規範。(七)其他權利。包括勞動爭議提交解決的權利和平等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