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第壹審程序如下: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向被告送達起訴書副本;
3.被告在十五天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將在五天內向原告送達答辯狀副本。被告未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庭審;
4、決定開庭審理的,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出庭作證,並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閱讀審訊記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8.判決公告。
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如下: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送原審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審理程序大體與壹審相同,但區別主要在於審查的範圍和內容。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對於糾紛當事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壹點,只有按照法律程序提起訴訟後才能做出法律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壹訴訟中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三)被采取義務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⑷對被監禁者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