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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宣傳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1.虛假宣傳會導致合同無效嗎?

如果合同是因虛假宣傳而簽訂的,該虛假宣傳具有欺騙性,誤導了合同簽署人,因此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43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①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148條?當事人以欺詐手段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虛假宣傳的賠償標準是什麽?

首先,對於商家的虛假宣傳行為,我們可以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虛假宣傳的民事責任。

再次,虛假宣傳具有欺詐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壹)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商家的虛假宣傳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二)商家虛假宣傳增加賠償的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對虛假宣傳的賠償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旅遊合同虛假宣傳處罰規定

《合同法》中對旅遊合同虛假宣傳的違約金沒有具體規定,壹般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賠償。請看下文《旅遊法》中的相關規定。

《旅遊法》第35條和第97條都有相應的處罰規定。如果在線旅遊企業存在虛假宣傳、銷售“低價旅遊團”的行為,不僅要承擔向遊客賠償的民事責任,還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責任。包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和導遊證。情節極其嚴重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