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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德國基本法不叫憲法?
這並不全面

《德意誌聯邦共和國憲法》是德意誌聯邦共和國的憲法和德國的根本大法。

德國基本法1949於5月23日通過,並於次日5月24日生效,標誌著德意誌聯邦共和國的成立。經過多次修訂,最近壹次修訂是在2006年8月26日,並於2006年9月1日生效。

德國基本法是德意誌聯邦共和國法律和政治的基石。特別是,由於納粹德國的經歷,其中所載的基本權利(Grundrechte)尤為重要。作為壹個獨立的憲法機構,聯邦憲法法院保障這些基本權利,維護國家政治組織體系,並完善和發展這些權利。

1949年,德國基本法僅在西部占領區生效。起初,它並不打算成為壹部長期有效的憲法,因為當時參議院(由西部占領區的11個州的州長組成)認為蘇聯占領區將很快與西部占領區合並統壹。所以直到1990 10 10月3日,德國基本法才成為整個德國的憲法。盡管德國基本法不是由德國人民直接投票通過的,但其民主合法性在國際上並未受到質疑。此外,基本法從壹開始就確認了國家的基本政治原則,這符合實質憲政概念的要求。這些基本政治原則是:民主(Demokratie)、* * *和(Republik)、社會福利國家(Sozialstaat)、聯邦國家(Bundesstaat)和實質性法治國家(Rechtsstaat)。除了這些國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則外,基本法還規定了國家機構,保障個人自由並建立了客觀的價值體系。

憲法內容

德國基本法包括序言、基本權利(第1-19條)和相當於基本權利的所謂權利(第10條第4款、第33、38、101、103、108條)。國家組織條例分為列舉基本原則(第20-29條和第34條)、區分聯邦機構職能和權力的內部組織條例(第38-69條)和協調聯邦與各州關系的條例(第30-32條、第35-37條、第70-146條)。

德國基本法分為以下十四章:

第壹章基本權利(憲法第1-19條)

第二章聯邦和州國家法律第20-37條)

第三章聯邦議院(聯邦議院,第38-49條)

第四章聯邦參議院(聯邦參議院,第50-53條)

第四章聯合委員會第53a條)

第五章聯邦總統Sident,第54-61條)

第六章聯邦政府(《預算條例》第62-69條)

第七章聯邦立法(聯邦憲法第70-82條)

第八章聯邦法律和聯邦行政的執行(聯邦憲法第83-91條)

第八章A * * *相同的任務(第91a和91b條)

第九章司法(《刑法》第92-104條)

第十章金融系統(第104a-115條)

第10a章* * *相同任務防禦狀態(Verteidigungsfall,第115A-115L條)

XI過渡和最終條款Bestimmungen第116-14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