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原則根據商標的使用順序確定商標權的歸屬,即誰先使用該商標,誰就屬於該商標的商標權,可以以“先使用”為由反對後使用的人,要求撤銷其註冊商標。利用這壹原則確認商標權的取得,對先使用的人有利,對後使用的註冊商標所有人不利。這種做法會使註冊商標長期不穩定,不僅不利於商標管理,而且壹旦發生爭議也難以查明誰是第壹使用人,不利於爭議的處理。因此,目前世界上很少有國家采用這種取得原則。2.註冊原則是按照申請註冊的先後順序來確定商標權的歸屬,即先申請註冊的,商標權就授予誰。根據這壹原則,只有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商標的申請人才能取得商標權。商標註冊是法律事實。商標所有人壹旦通過註冊取得商標權,就受國家法律保護,未註冊的商標不受法律保護。根據這壹原則,如果商標的第壹使用人沒有及時申請註冊,而是被他人搶先註冊,那麽不及時申請註冊就不可能被他人搶先註冊,也就不可能取得所使用商標的商標權。3.混合原則這是使用原則和註冊原則之間的折衷。根據這壹原則,只要企業或個人先用商標,雖未註冊,但可以在規定期限內以在先使用為由對抗他人相同或近似的註冊商標。如果這種對抗成立,註冊商標將被撤銷。如果對抗不能成立,則商標註冊人取得了無可辯駁的、穩定的商標專用權。壹些國家采用這壹原則。比如美國、英國、西班牙等國家都是這樣規定的,只是時限不壹樣。英國規定是7年,美國規定是5年,西班牙規定是3年。以上是對原商標是否需要備案的問題的回答。從上面的描述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原商標是不需要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商標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壹個公司在進行與其業務相關的商業活動時,越來越離不開商標事宜。我們需要不斷了解相關知識,避免商標糾紛,在遇到相關問題時通過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利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註冊商標的,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止通過商標管理欺騙消費者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