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從侵權行為的定義和人身傷害的性質來看,空難中地面第三人的死亡或傷害構成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
空難中,航空公司對機上受害人負有法律責任,因為在航空運輸中,兩者構成合同關系,由合同確定;航空公司與地面第三人的關系是非合同關系,客體不確定。因此,船上受害者和地面受害者要求賠償的方式、金額和標準也因法律責任不同而不同。
空難中,地面第三人的死亡是飛機失事直接造成的,侵犯了地面第三人的生命權。根據我國《民用航空法》的規定,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從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墜落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上)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符合我國民事侵權的相關規定。從侵權行為的定義來看,侵權行為是指因過失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在中國,此類案件被歸類為飛機對地面或水上第三方造成損害的賠償糾紛。
第二,地面第三人的死亡是飛機失事造成的,應當賠償財產損失、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
第三,飛機所有人是賠償責任人。
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從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墜落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包括兩種情況:
(1)民用航空器在飛行中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如航空器在半空中墜落造成的人員傷亡;
(二)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墜落的人或者物造成的地面(包括水面)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如飛行中的航空器在空中遺留的物品造成的人員傷亡。而且,地面第三人遭受的損害必須是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從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墜落的人或者物直接造成的。如果所遭受的損害不是造成損害的事故的直接結果,受害者無權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第157條
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從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墜落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下同)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