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的相關規定,可以將其分為三個階段:完全無責任年齡階段、相對無責任年齡階段和完全無責任年齡階段:1、完全無責任年齡階段:14歲以下。壹般來說,14歲以下的人還處於嬰兒期,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法律規定:14周歲以下的人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必要時可以責令父母或者監護人依法嚴加管教。2.相對刑事責任年齡階段:65,438+04周歲不滿65,438+06周歲根據我國《刑法》第65,438+07條的相關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強奸罪、搶劫罪、販賣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3.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應當承擔全部犯罪的刑事責任,但應當根據情節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犯罪對象在14歲以下,在這種情況下,可以不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壹般會教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監管。如果未成年人已滿14周歲,但尚未滿18周歲,則可以減輕行政處罰,已滿18周歲的人將不會有任何特殊照顧。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強奸罪、搶劫罪、販賣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矯治教育。《刑法修正案(十壹)》實施後,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從十四歲降至十二歲。原刑法第十七條增加壹項: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