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包括許可法,屬於行政法的範疇。行政法包含許多具體的法律法規,如行政處罰法和行政復議法。所謂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律監督主體在行使行政職能和接受行政法律監督過程中形成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各種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由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法、行政訴訟法、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組成。壹個重點是控制和規範行政權力,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如下:
1、法定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進行;
2、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必須公布行政許可的有關規定,未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當公開;對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申請人壹視同仁,不得歧視;
3、便民原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應當減少環節、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4、救濟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侵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變更已生效的行政許可;
6、監督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許可和行政許可事項的監督。
綜上所述,行政許可法是為了規範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授權或者確認行政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具體行政行為。它具有控制風險、配置資源、提供公共信任、協調與平衡等功能。,並能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保障公眾利益。行政許可分為壹般許可、特許經營、認定、審批和登記五種類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條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