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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和實體法有什麽區別?
首先,功能不同

1程序法

程序法的主要功能是為及時和適當地實現權利和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規則、方法和秩序。為了描述程序的重要性和公正性,美國當代著名倫理學家羅爾斯在《正義論》中將公正程序形象地比喻為“切蛋糕”規則。

蛋糕是權利和利益的象征。壹個人負責分發蛋糕。如果程序規則允許他在為他人分發蛋糕時不受限制地為自己保留蛋糕,他會盡可能少地給別人,盡可能多地為自己保留蛋糕。

2.實體法

實體法的主要功能是規定和確認權利和職能以及義務和責任。法律權利是法律關系的主體(又稱權利主體),如自然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利益、意見、資格、權力或自由。歸根結底,這種權利的實現會給權利主體帶來有形或無形的利益。

二、內容不同?

1程序法

程序法是以保障權利和職能的實現或行使以及義務和責任的履行為主要內容的法律,是實體法得以正確實施的保障。審判活動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綜合運用。

作為實體法的對稱,我們不能簡單地將程序法等同於程序法或審判法,因為程序法是壹個大概念,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選舉規則、程序規則等非程序法,以及行政程序法、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

2.實體法

實體法是規定和確認權利和義務以及權力和責任的法律,如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程序法是規定有關程序以確保權利和職能的實現或行使以及義務和責任的履行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訴訟法等。

第三,地位不同

1程序法

在中國長期的法律傳統中,普遍存在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觀念。即使在今天,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程序性法律規範也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具體表現為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違憲審查程序法等重要程序法尚未頒布,現有的程序性法律並不多見。

即使是像刑事訴訟法這樣長期沒有修改的法律,也需要按照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標準和要求進行修改和完善。

2.實體法

在執法和司法實踐中,無視程序的現象也時有發生。例如,法院公開審判長期以來壹直是中國訴訟法治的壹項基本原則,但直到現在,仍然需要全國人民大聲疾呼“實行公開審判制度。”

又如,在壹些地方,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的做法仍然屢禁不止。種種事例表明,漠視程序法的現象普遍存在,應進壹步加強法治宣傳教育,盡快改變人們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觀念,努力強化人們的程序法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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