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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法律解析:第壹條為了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證件和資格管理,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和能力,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65438年8月0日起施行。1997 5月13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浙江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5號)同時廢止。

法律依據:《浙江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證件和資格管理,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和能力,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國家有關部門對本系統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影響其權益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檢查、行政征收、行政給付等活動。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人員是指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依法設立的下列單位:

(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授權,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單位;

(三)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受行政機關委托實施行政執法的單位。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構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工作。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本機關行政執法證件的日常管理。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證件的日常管理,可以由其主管部門或者受委托實施行政執法的行政機關統壹進行。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全省統壹的行政執法證件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協作,建立健全相關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職能、人員編制等信息共享機制。

第六條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組織的行政執法資格考試,但從事人事、財務、印刷等非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除外。考試合格,具備行政執法資格,並按規定程序領取《浙江省行政執法證》。省有關行政部門根據本系統行政執法工作實際,需要增設相關職業資格的,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在參加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前,應當經相應職業資格考試合格。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規定,妳不能參加本省行政執法資格考試,且不領取《浙江省行政執法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