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和處置債務人的財產
2.代表債務人參與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3.雇傭必要員工的權利。
企業破產後,處理方法如下:
1,全面接管破產企業。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破產,企業法人成為清算法人。破產人的全部財產被視為簡易執行的對象,應當交由破產管理人管理和處分。破產管理人受理的破產財產包括破產人的有形和無形財產、動產和不動產、知識產權、對外債權、破產人持有的股票和債券以及破產人應當對外履行的債務;
2.保管和清理破產財產。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財產後,應當妥善保護和管理,防止破產財產遭受意外或人為損失。破產管理人應當對破產財產進行登記,詳細說明財產的種類、性質、原值、現值和存放地點,核對債權債務,了解經營情況;
3.代表破產人進行必要的民事和其他活動。破產人將破產財產交給破產管理人後,破產人並未喪失對破產財產的所有權,而是喪失了對破產財產的占有、控制和處分的權利,同時也喪失了以自己的名義進行適當民事活動的權利;
4.評估、處理、變更價格和分配破產財產。破產管理人應當對破產財產進行重新評估,折舊後的固定資產應當重新評估其殘值,有缺陷、變質的財產應當變價計算。不需要變價的,按原值估價;
5.辦理破產註銷登記。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後,破產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綜上,破產程序終結後,破產管理人應當到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破產企業註銷登記,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人民法院。此外,當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時,破產管理人應及時申請終結破產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明顯喪失清償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